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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市直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之证据

2016-07-21 09:15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耿晨

  2016市直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之证据

  河北华图(微信号hebhuatu) 公考咨询电话:0311-89687770

  经过对历年石家庄市直事业单位试题的推敲,法律类知识在公基部分的分量占道四分之一左右,近几年又有诉讼类知识的涉及,这里华图专家就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进行归纳总结。

  1、刑事证据共有八种。《刑诉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

  (一)物证;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其分别属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本文属河北华图教育原创,转载请标注来源于华图教育,未标明者必究责任。)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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