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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申论热点:请尊重未成年人的“打酱油消费权

2016-11-24 11:20      文章来源:沈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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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岁小朋友奇奇到法院起诉超市要求“退一赔十”,委托代理人是他的爷爷。11月21日,江苏高院公布了这起特殊的未成年人打假案例,法院认为,这种典型的“知假买假”行为,超出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最终裁定驳回起诉。(11月22日新华网)

  在评论一个儿童的行为能力时,我们常常说:看,谁谁家的孩子都会打酱油了。实际上,很多未成年人,甚至是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有过给家里打酱油的经历,也有过其他类似的消费行为,比如,买玩具、文具、书、零食等。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奇奇已经11岁,具有一定的独立消费能力,对他而言,分两次购买11罐总价为236.8元的酱料貌似有些反常,但实际上却存在消费可能性和可行性,以现在的物价水平和孩子们的日常消费习惯来衡量,236.8元的商品总价不算太高,划入未成年人的自行消费范围也可被理解接受。法院不能完全排除奇奇的这种消费可能性。

  退一步讲,即便奇奇消费的目的是“知假买假”,也不妨碍奇奇享有必要的消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院对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亮明了支持态度。奇奇的家人已经就同种酱料多次知假买假,奇奇整天耳濡目染,接触相关消费行为,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知假买假的要领,理解知假买假的后果,因而,法院也不能完全否定奇奇对知假买假的认知能力。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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