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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申论热点:收养无效事件呼吁降低收养门槛

2016-12-22 14:03      文章来源:沈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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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四川广安市一女孩起诉养父方崇财,请求判决其养父23年前的收养行为无效。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最近判决,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应认定无效。

  依据《收养法》,“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方崇财在收养女婴时,年龄仅31岁,显然不符合“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依法确实应当“认定无效”。

  一面是依法确实应当认定“收养关系无效”,而另一面是,否定这一收养关系存在十分明显的消极社会效果,更与传统的道德风尚格格不入,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现行《收养法》中,类似“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样的规定,就委实没什么必要性,以及严谨的科学依据——养父养女,难道非得相差四十周岁,才能保证性别安全?而除此之外,现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年满三十周岁”、“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只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也值得推敲。

  必须意识到,现行收养门槛过于严苛的《收养法》,不仅会损害方崇财们的“养女防老”的梦想,还会造成多方面的消极社会影响,如它会极大地抑制人们主动收养的热情。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而要想在收养领域,构建和谐的收养关系,充分实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得其所的善治,无疑必须尽快修订现行《收养法》,尽量降低那些早已不合时宜的苛刻收养门槛。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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