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事业单位申论热点:“有条件放开代孕”需要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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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以来,70后、80后加入了再育的行列,高龄孕妇井喷式增加。我国高龄孕妇的比例,1995年为0 .9%,2005年为4%,2015年为10%。数据显示,全国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9000万左右家庭中,60%的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50%在40岁以上。不少高龄女性急着怀孕,却有心无力,怀不上孩子了。不孕不育成为想生育二孩家庭的最大心病。对此,有专家认为,加强伦理监督和技术监管,可以适当有条件地放开代孕。(2月3日《人民日报》)
在放开二孩等背景下,对那些符生育条件,又有意愿生育却由于身体等原因无法生育的群体而言,如果完全禁止“代孕”的确有些残酷和不近人情。但生育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放开代孕牵扯的不仅是个人、家庭的问题,更是一个牵扯国家法律、伦理和社会现实等的问题,不能不慎之又慎。而就现实来看,放开代孕,还需要我们创设、铺就更多有利条件。
放开或者有条件放开“代孕”,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和关键词。比如去年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人口计生法进行修订审议,就删除了此前“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条文。
这一内容的删除,也就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代孕”成为了一个可以探讨甚至推进的问题。而且就目前国内很多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一些现实和民意来看,“有条件放开代孕”似乎也成为了一种必有的方向之一。
汇总研究此前关于“代孕”或“有条件放开代孕”的反对意见或担忧,不难发现,这些人的意见并非是一味地完全反对“放开代孕”,而是认为目前的一些法律条件还不允许,比如2001年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如果要放开或有条件放开“代孕”,首先需要相关法规配套的“松绑”。
更重要的是伦理和实践层面,就我国现实生育文明和接受程度而言,“代孕”还属于敏感和不被大众接受的范畴。而不被接受,更重要的在于实际操作层面,“代孕”几乎还是一门不折不扣的变相人口买卖“生意”,是一种被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但是,理性告诉我们,伦理不能也不应该成为“代孕”技术的负担,而应成为促进技术有序发展的动力和工具。
由此可见,“代孕”并非完全不可,而是要有一定足够严密的前提条件。那怎样才能让“代孕”有条件地顺利推进呢?这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要扫除诸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羁绊“代孕”发展和推进的硬性制度障碍。更重要的是,要对非法“代孕”行为,制定一条行之有效的事先预防制度,而不是试错之后的补漏制度,做到事前严密审核、事中无缝监管、出错严肃追责等,最大限度卸下社会关于“有条件放开代孕”成为非法“代孕”的制度漏斗,甚至肆无忌惮泛滥实施遮羞布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