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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事业单位笔试备考之公基:法律相关备考知识(2)

2017-02-13 14:33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3.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4.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6.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7.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8.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辞职 辞去公职 禁止:①服务年限未满 ②涉密职位未脱密 ③重要公务未完毕 ④审计审查未结束
  辞去领导职务 种类:①法定辞职②自愿辞职③引咎辞职④责令辞职
辞退 条件:①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 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机关机构改革拒绝合理安排 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
⑤旷工连续15天一年累计30天
除外:①因公致残的
②患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③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退休 退休年龄or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提前退休:①工作30年 ②工作20年距退休年龄5年内

 

(第三页 合同法)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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