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事业单位申论热点:“常问候”不是“常回家”的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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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换句话说,如果做不到“常回家”,那就要“常问候”,否则就可能违法。(2月7日《重庆晨报》)
在对老人精神赡养方面,有关方面真是“操够了心”。还记得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吗?只是很快就有媒体报道,这一规定陷入了“看起来很美”,在现实中执行得并不畅快。而现在,重庆规定做不到“常回家”就必须“常问候”,似乎降低了要求,把“常问候”当成了“常回家”的替补。
必须指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过。养老这一社会性课题,对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了挑战。这也是“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初,很多人肯定立法善意的原因所系。
天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有法必行。只是,当初没能做到“常回家”,现在“常问候”一如“常回家”,既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样会面临落地难的尴尬。更重要的是,“常问候”能够代替“常回家”吗?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情感范式。在精神赡养上,“常问候”具有积极意义,但并不能包治百病,“常回家”的意义永远不能被取代。如果没有“常回家”,“常问候”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
没有谁希望生活在一个冷冰冰的社会,没有一个善良的人能够接受老人的孤苦无依。这里,应该承认并且尊重有形之手在增进社会温度上的努力。但是,伸手是一门技术活。正如人们公认的,在“常回家看看”搁浅的背后,还存在社会条件的制约。于有形之手而言,在倡议的同时,能不能竭力营造社会氛围、创造社会条件?比如说,更好地保证公众的休假权,更好地创造在城市相聚的条件,既能“常回家看看”,也能“常接来聚聚”。
一百次电话可能也不如一次回家,“常问候”不是“常回家”的替补。在孝这个话题上,既不能降低标准,以“常问候”代替“常回家”;也不能胡乱伸手,无视尽孝所要具备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慈孝之心,人皆有之”。我们应该相信,随着主流价值观的确立,孝会融入更多人的血液;随着社会条件的具备,孝会成为更多人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