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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德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宪法常识(二)

2017-04-12 12:23      文章来源: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

 第13条 新中国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第14条 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

  第15条 1988年宪法第1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第16条 1988年宪法第2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第17条 1993年宪法第3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第18条 1993年宪法第7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第19条 1993年宪法第11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第20条 1999年宪第12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第21条 1999年宪第13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22条 1999年宪第16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23条 2004年宪法第18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24条 2004年宪法第19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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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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