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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事业单位面试热点:炒房合同无效

2017-04-12 12:33      文章来源: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

所谓“天津首判炒卖合同无效”的新闻,让不少人大吃一惊。

有不少负面评价,其实是被“标题党”带歪了。事实上,天津法院对于中介参与炒房这一系列的判决,可谓正能量满满,也与大家担心的“公权干涉契约自由”无关。

用“炒房合同无效”来概括天津法院的这17个判决,是不妥的,会让人以为:今后只要找出“买房是为了炒房”的借口,就可以推翻合同重来”,并不是这样!

天津的这组判决中,主要的情形是,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先从市民手中签订“买房”合同,并约定合同可转让给第三方(正常买卖合同为防信贷风险,一般也有此约定),在支付首款之后,让出售人搬空房子,方便中介带人看房,再高价转售。

事实上,房产中介这种“加价再卖”的问题,一直很严重,屡屡兴风作浪。上海市就专门出台过“禁止中介利用职务从事房屋转让”的规定。因为中介的这种行为,构成“自我代理”,“受着买家的委托,去坑买家”。之前,不少地方判决认定,中介的这种行为违背居间合同义务,必须返还“差价”,但之前鲜有判买卖合同无效的。

“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整个民法的基石,政府和司法机关不能对买卖双方搞“缘心论罪”,粗暴地认定什么是为了炒房,什么不是,不能任性宣布合同无效。但是,对于违反“民法黄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居间合同义务、违反职业伦理、超出中介经营范围的中介恶意炒房行为,司法机关没有必要姑息。

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总体上弘扬“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契约自由,但是,同样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列,作为民事行为有效的前提。

个别中介,之前肆无忌惮搞“小动作”,垄断房源、哄抬房价、圈占缔约机会、“自我代理”坑委托人,休想再躲进“合同”的保护伞之下。

事实上,在目前的房产调控治理升级中,房地产中介市场成为矛头所向。北京已经集体约谈了主流中介公司,明确禁止中介机构参与炒房,禁止囤积房源,哄抬房屋价格。这次天津法院的17个“合同无效”的判决,也是一个鲜明的信号。

“炒房合同无效”针对的是,中介违背委托责任的“加价再卖”行为,并不是对所有合同要搞“主观心理”审查。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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