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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申论热点:环保执法更应督查对抗法者的制裁

2017-05-26 11:07      文章来源:沈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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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日前通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通报称,5月19日,23个督查组共检查327家企业(单位),发现242家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74.0%。

  尤令舆论关切的是,此次督查已发生多起拒绝督查组检查的事件,各地相关部门已进行调查处理。近期,从各督查组反馈情况看,又出现7起拒绝检查、阻碍执法事件,其中邯郸市3起,衡水市2起,石家庄市1起,焦作市1起。

  拒绝检查、阻碍执法不但会妨碍执法目的的实现,还直接伤害了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治是包含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再到守法的全过程。有良法可依只是法治的第一步,如果有了良好的法律却束之神坛,眼见其成为“纸面上的法”,而就是不能成为“地面上的(行动中的)的法”,那么,制定了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还不如无法。

  法律不应是“纸老虎”。为了防止阻碍执法的情形出现,执法保障机制往往在立法时就已有考量。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作为最终的惩治手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还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一组合式刑事责任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就在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实施。拒绝检查、阻碍执法屡禁不止,原因并不在无法可依,更不在执法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只要违法成本足够高,执法对象就不可能不计成本地去拒绝检查、阻碍执法。以前提及环保执法中的公然抗法,地方保护主义是个绕不过去的老大难问题。

  从法理上说,守法也是政绩,但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却错误地将守法和政绩对立起来,宁要违法的GDP,也不要守法的尽本职。当这样的政绩观影响到执法和司法,企业拒绝检查、阻碍执法的胆气自然就大了起来。

  另一方面,一些违法企业宁愿千方百计对抗检查,也不愿具体落实在防治污染上,仍是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的考量。修正后的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正是为了解决执法实践中的“违法者得利、守法者反吃亏”之怪现状。

  这更对严格执法的实现提出了高要求。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必然会触动利害关系。反复出现的拒绝检查、阻碍执法让人并不感到意外,这恰恰是“史上最严”执法所带来的效果——对于执法者来说,除了要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检查和督查之外,更应督查对抗法者的制裁。

  只有让拒绝检查、阻碍执法者受到更严厉的法律惩处,法律权威和执法公信才会得到恢复和重树,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也有可能更快更好地实现。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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