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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单位招聘网:公共基础知识常考知识点之行政诉讼的管辖

2017-06-20 11:34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招聘网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也是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这部分的一个常考点,这部分记忆起来有一定难度,我们将这部分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了简单整理,让大家能在学习的过程中对行政法管辖问题的知识点一目了然:

一、级别管辖

1、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海事、海商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①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其 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民事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四种情形: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由事故等关联地或发生地管辖,如:www.shiyebian.net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2)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均可管辖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需由上级指定管辖法院;或者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先由双方法院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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