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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民法之善意取得

2018-01-15 11:07      文章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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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民法之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①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处分,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②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此时,保护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务由表见代理规则承担。③若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因缺少权利外观(乙不是登记名义人),丙无善意取得可能。④强调: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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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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