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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常识备考: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018-02-22 09:54      文章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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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常识备考: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考点,尤其在2017年3月15日民法进行了修改,新的《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由于《民法总则》大多数的考生都不太熟悉,所以现就民法新增的部分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练习题:

  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答案】B。解析:本题中乙构成第三方欺诈,齐某在甲欺诈乙的时候齐某知道欺诈行为,并且在甲欺诈乙之前,甲已经被齐某欺诈,符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故本题选B。

  二、知识点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四种,分别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很大的变动,所以现就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做详细的分析:

  (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甲去商场购买电冰箱,由于营业员的疏忽,将一枚铜戒指误当成金戒指卖给了甲,甲基于重大误解购买了这枚戒指的行为符合法条规定构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甲将一个假文物以真文物的名义卖给了乙,甲采用的是欺诈手段,所以甲卖乙文物的行为符合欺诈构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甲将一个假文物以真文物的名义卖给了乙,乙回家后发现被骗于是想要找甲讨回公道,在找到的甲的时候乙发现甲正在跟丙洽谈卖另外一个假文物,乙于是想如果自己能促成甲和丙的合同自己就能拿回自己的部分于是还未等甲开口便主动跟丙说文物的升值空间很大,促成了甲跟丙的合同,该行为构成第三方欺诈符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1.一方欺诈:乙胁迫丙购买乙的东西构成一方胁迫符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第三方欺诈:乙胁迫丙去买甲的东西构成第三方胁迫符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第三方欺诈和第三方胁迫的区别在于,欺诈当中甲必须符合知道或应当知道,而胁迫甲知道不知道即可。

  (五)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一孕妇马上要临盆,于是在路边拦了一台出租车,本来是20元的路程司机趁机要了200元,构成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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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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