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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备考:慈善法

2018-03-15 10:01      文章来源:未知

  重庆事业单位会经常考到法律,而法律中考查新法是重中之重,重庆人事考试网(http://cq.huatu.com/)在此对事业单位《慈善法》考点进行梳理及例题讲解。

  考点梳理

  (一)每年的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这是慈善法第七条的规定,比如把这个知识点和其它的一些特殊节日结合起来考。

  (二)熟悉主管慈善工作的行政机关:慈善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诈捐、骗捐的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比如安徽一女子因患病就故意编造了一个“见义勇为”的事迹,一时间网民争相捐款,最后证明是一个虚构的假事迹。那么按照现在这个慈善法的规定,就属于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四)对于捐赠人拒不支付款项的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2、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五)关于违规募捐情形的规定如下: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2、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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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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