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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备考: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018-04-27 10:14      文章来源:未知

  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中犯罪主体中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常见的考点,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掌握是学习的基础和重点。

  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法条中的8中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是8种行为而非8种犯罪,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8种行为之一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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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六周岁就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开始,即16周岁以上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

  1.《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故14周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对8中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属于完全刑事年龄,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所以在刑法中,无论14周岁还是16周岁都是从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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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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