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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常识备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18-08-07 09:38      文章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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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常识备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属于考试的重点, 其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一个高频考点,并且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予以了新的规定和修改,其考察多以案例题形式为主,只要细致掌握其难度并不是很大,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例题】下列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的有:

  A.9岁的甲购买了一部手机

  B.乙与他人签订毒品买卖合同

  C.教师丙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D.12岁的丁在学校门口的小商店买零食

  【答案】CD。解析:根据最新《民法总则》的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为8周岁以下(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A选项中九岁的甲购买了一部手机,九岁的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本选项中九岁的甲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选项中已与他人签订的毒品买卖合同,属于我国民事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乙违反该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它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C选项中教师,并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是在意思表达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出版合同,没有违反任何一方主体的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确定,成立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D选项中12岁的丁在学校门口小商店买零食,12岁的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想有效,必须与其年龄和智力相仿,本选项中12岁的甲购买零食,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的范围,则期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有效。因此,本题选择cd两项,从这到题目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是在2016年考的一道题目,但是,由于17年民法总则的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发生变化,但是相对于这道题目而言,仍然能够选出答案,只是在分析每个选项的过程当中,我们应当适用新法。

  【例题】甲有一块名表,15岁的乙愿意出价两万元购买,并约定乙三个月内将钱付清,乙的父亲丙觉得价钱合理,对甲、乙合同行为予以追认,甲乙的合同是否有效: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答案】A。

  题目中15岁的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和智力范围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想民事法律有效,必须要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有效,对应到本题当中乙的法定代理人是乙的父母,即乙的监护人,题目中乙的父亲予以追认,则乙和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选择A选项;B选项无效错误,本题当中没有满足无效的事由,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C选项效力待定,本题当中由于乙的父亲已经予以追认所以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非效力待定;D选项可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二者属于并列关系。从这到题目当中,我们看到要想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和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其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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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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