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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行政主体

2018-08-23 15:09      文章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对行政法知识的考查偏难,这不仅是由于行政法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更重要的原因也在于行政法与刑法亦或者民法不同,我们无法对行政法有着直观的认识,为此也加大了我们对行政法的理解。因此这里重点给大家讲解下我们行政法中关于行政主体的知识。

  1.概念:所谓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2.特征:根据以上概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行政主体的三个关键要素即: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其中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比如国家行政机关,如市政府、县政府等。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政,代表着其主体地位,而不是普通的内部机构或者是委托机构的情形。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的责任承担代表着一个组织的独立性。

  3. 考点注意

  (1)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三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我们所说的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以及包括监督主体。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则指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2)行政主体并非完全等同于行政机关。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行政机关,但通过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而不可认为行政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3)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是行政主体。其中“个人”的情形中的有个特殊情形,如公务人员,虽然公务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权力,但仅仅是源于代表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并无权利、名义及责任。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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