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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自然人之行为能力

2018-11-02 13:27      文章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中自然人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且对于行为能力而言其内容的组成包括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法律后果等一系列考点,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分类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最新生效的《民法总则》根据自然人不同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三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律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宗旨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结起来,行为能力的分类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权利,做题时要注意分类和年龄阶段。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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