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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民法所有权共有

2018-12-04 14:09      文章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一、主要内容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物。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①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改良行为,由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③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二)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共同共有的类型

  (1)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2)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4)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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