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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12-06 14:02      文章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个重难点,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把握需要从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入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本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出发点,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体现这样的精神。那么在我们的考试中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有所了解。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了三类:协商型、法定型、推定型。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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