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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刑法的空间效力

2019-01-03 10:32      文章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备考当中会涉及到刑法的考点,其中刑法的适用范围经常考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说白了就是刑法能管多宽。

  我们今天重点来讲讲适用范围当中,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适用。

  1.属地管辖(我的地盘听我的)

  法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解读:“领域内”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领陆、领水、领空;第二层,船舶或航空器(旗国主义,视为我国领土的延伸)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即沾边就管

  2.属人管辖(只要是我的人跑到天涯海角我也能管)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解读:中国人在领域外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追究也可以不追究;但如果犯罪主体身份比较特殊,是军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一律按本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们代表了中国的国家形象。

  3.保护管辖(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法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解读: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对象是中国国家或公民,且罪行比较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同时还有一个条件是双重犯罪,我国和犯罪地的法律都认定该行为为犯罪。

  4.普遍管辖

  法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年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解读:例如劫持航空器、反人类、恐怖主义等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这四个管辖原则,需要大家在做题的时候把握我国刑法是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结合属人、保护、普遍管辖的原则。

  祝大家备考成功!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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