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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考点解析

2019-01-11 10:56      文章来源:未知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区别于民法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才是具有根本属性的。这取决于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曾经有事业单位法律常识的考题,就是拿这两个选项放在一起让考生进行选择。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地解析下人身自由这个考点。

  一、狭义的人身自由

  狭义的人身自由专门指肉体上的人身自由,即公民对于自己身体的控制。一般来说,考试喜欢从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搜身两个点来考察。非法拘禁并不一定是通过暴力形式展示出来的。比如:一妇女在浴室洗澡,甲男通过偷偷拿走衣服的方式,迫使妇女长久无法离开。这样的方式也属于非法拘禁。在搜身的时候,一般从主体身份的角度考察。比如:老妇人在超市偷窃,保安(男)在超市门口对其进行搜身。首先,该行为从“男不查女”的原则来看是违法的。其次,保安的身份也是不可以的,搜身行为必须由人民警察等执法者来操作。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有的时候此考点会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出题。例如:甲是农村妇女在结婚之际,进城去买金银首饰。由于所买商品价格比较廉价,服务人员就对其进行冷嘲热讽,说没钱就别来买。真是穷鬼一个,真是十足的乡巴佬。服务人员的行为不仅仅是有悖于职业道德的更是对人的一种侮辱,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三、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是其隐私空间。公民对于自己的房屋以内的所有空间都有绝对的支配权利。英国有句格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描述的就是人对于自己住宅、抢劫罪等侵害财产类的犯罪,如果入户实施的会比通常情况判的更重。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住宅的保护。

  四、通信自由和秘密

  此项权利不仅仅与公民的个人隐私有关,也关乎到社会的秩序。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追查犯罪或者是关乎到国家安全是不能够干涉公民的通信自由的。在特殊情况下应该由公安和检察这样的国家机关对公民的通信进自由进行干涉或者对通信内容进行窥探。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侦破重大的犯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采取技术性侦查。这里的技术侦查就包括了窃听、窃录等方式。猛然看去好像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实际上这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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