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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省黔南荔波县事业单位招聘80人公告(4)

2020-07-25 12:30:55 |文章来源:荔波县人民政府|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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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还应加盖县级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同意报考意见);

5.中共党员需提供所在党支部出具的党员证明;

6.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职业、上岗)资格或特殊专业方向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相关职称、执业(职业、上岗)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报考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职位,暂未取得相应学段、学科类别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先“先上岗,再考证”,但需具有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7.报考定向招聘职位的,除提供上述1至5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四项目”人员须持“基层服务项目证书”原件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服务项目身份证明原件,证明上须注明服务项目、起止时间及服务地点,其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须提供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2)退役士兵提供应征入伍通知、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县级人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需载明入伍时间、入伍地点、服役部队、退役时间等内容)。

(3)定向招聘“两户人员”职位的,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4)定向招聘“村居干部”的,提供经县委组织或民政部门确认任职满3年及以上且仍在岗的相关证明原件(证明材料需载明任职单位、所任职务、任职起止时间等情况)。

(5)定向招聘“村级干部助理”职位的,提供经县委组织部确认任职满1年及以上且仍在岗的相关证明原件(证明材料需载明任职单位、所任职务、任职起止时间等情况)。

(6)定向本县户籍或生源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为荔波县户籍或教育部门提供的生源为荔波籍的证明。

(7)放宽年龄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人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具有职位对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提供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各招聘单位按照《招聘简章》和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表》及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审核人姓名、核审时间),并加盖招聘单位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环节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列入资格复审人员范围。招聘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经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聘计划。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如因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原因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必须书面签署黔南州事业单位考试聘用诚信报考承诺书。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考生本人原因放弃资格的,5年内不得参加本县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因报考人员报名时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或填报的信息与自己所报考职位的学历、专业或其他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而通过资格初审参加笔试后进入复审环节的,该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调整情况由县招聘办向社会公示。

七、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一)面试

面试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进行递补。

面试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采取结构化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进行。

面试总分100分,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如出现某职位实际只有1人参加面试的情况,该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所在考场平均分(含平均分)以上方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或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面试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二)总成绩计算及其他事宜

笔试成绩、笔试环节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总成绩=笔试环节成绩÷1.5×50%+面试成绩×50%。

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退役军人、烈属考生、因公殉职子女、县统一招聘的村级文书和村级干部助理(1年以上的)优先进入下一环节。如上述考生总成绩末位并列,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八、体检

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必须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由体检医院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经县招聘办研究同意后可进行进一步检查。遇特殊情况的,由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应在接到体检结果电话或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经县招聘办研究同意后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由县招聘办指定具有资格检查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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