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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谈法律的历史发展

2019-01-28 13:49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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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谈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在整个法学中属于较为冷门的知识,但是在一些专业性强的招考中也会有所涉及,现将法律的历史发展部分知识点进行简单梳理,方便考生备考。

  一、法的继承与移植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二、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

  法律传统是指时代相传、辗转传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综合。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点有:

  1.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2.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3.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4.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5.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比较独特的,是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的,其基本特征就是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之一,反映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并为其利益服务。它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新型的法律,是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制定和实施的。

  三、世界主要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主要是西方法学的一个概念,是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于法律的一种分类。也就是说,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国家的法律就属于一个法系。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如下:

  (1)全面继承了罗马法。大陆法系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大陆法系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3.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侵入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点如下: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是“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4.两大法系的比较

  (1)法的渊源不同。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能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2)法的分类不同。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3)法典的编纂不同。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普通法系在总体上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撰。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民法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普通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5)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存在诸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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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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