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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简析

2019-05-31 09:0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可谓重中之重。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公基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内容及考点

在讲课中,经常发现学员在做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考题时,总是容易做错,主要原因是因为学员对于未完成状态的几个具体状态不是很清楚,再者,未完成状态的内容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导致基础薄弱的学员产生混淆和迷惑。本章内容就重点解析下它们的区别,以便于学员掌握。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三点是《刑法》对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的规定。在内容上,我们需要注意一下几点。犯罪预备包含了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准备工具要根据具体罪名来判断。比如用刀杀人,买刀的行为就是准备工具。买完刀然后为了杀人去踩点的行为就是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发生在犯罪的实施阶段,比如拿刀开始砍人,这时候就属于着手实施了。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准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阶段,还可以发生在行为终了后犯罪结果尚未出现的阶段。在考点上,我们得注意刑法所规定的处罚情节,这是经常爱考的点。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别及考点

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预备阶段,即犯罪的准备阶段。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犯罪实施阶段。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停止犯罪行为,只是实施阶段不同。犯罪中止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因素,自己放弃犯罪行为。包括买了刀具但自己在没有阻力的情况下自己放弃去杀人,即构成犯罪阶段的中止。如果在实施阶段放弃犯罪行为也可构成犯罪中止,比如砍了一刀没砍死,停止继续砍下去。还有一种中止,即行为终了的中止。比如,甲给乙饭里投毒,投完毒后又把饭倒了,也构成中止。

下面我们以具体案例为例。

【例1】李某与王某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李某得知王某一人在家,便持刀前往。途遇民警巡逻,李某害怕,折返家中,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本案中,李某前往王某家的过程中因内心害怕而放弃犯罪,构成中止,就犯罪阶段来说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来说应属于犯罪中止。

【例2】王某深夜潜入永红小区正在撬窗行窃时,看到小区保安巡逻而仓皇逃离,王某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不构成犯罪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D

【解析】王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为王某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已近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出于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没有得逞。

【例3】李某计划在何某下班回家途中实施抢劫,为此他买好了刀具和绳子。李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阶段。

(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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