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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善意取得问题的讨论

2019-07-11 13:47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可谓重中之重。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公基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考点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要件有如下几点: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四,占有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第五,出让财产的人是无权处分人。

以上是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是这一部分重要的考点,经常结合案例来考。我们着重理解善意的含义,所谓的善意是指受让人在主观上不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而且受让人对其不知情况不存在重大过失,比如:一个房子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此时受让人应查看到其登记簿上的异议,如果没有查看则为重大过失,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其次所谓的“合理的价格”的标准是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善意取得的例外和考点

所谓善意取得的例外就是指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的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所谓的占有脱离物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善意的第三人即便是支付了合理的价金,也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外: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善意买来某物,即使该物是盗赃、遗失物,该物的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该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例1】甲计划去北京进修学习半年,将自己的自行车交由朋友乙保管并使用。在甲进修学习期间,乙将该自行车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要求丙返还该自行车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

【解析】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故甲不能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故本题选择A选项。

【例2】甲在出国前将自家的一件古董交由朋友乙保管。在甲出国期间,乙由于缺钱,便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古董出售给丙。丙在购买前对古董的实际所有人为甲这一情况毫不知情。甲回国后发现这一情况,则(     )

A.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古董

B.甲应该要求丙返还古董

C.甲可要求乙 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

【解析】丙在不知情情况下,买的甲的古董。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编辑:孟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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