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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2019-09-11 16:55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可谓重中之重。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公基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所有权的取得也是考试比较爱考的部分,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里我们主要梳理了三种高频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先占

先占是指对于无主物的取得及占有,主要对象是天然的无主物和被抛弃的动产。比如我们常说的守株待兔,其中兔子就是天然无主物。再比如,土豪张某收藏名表若干,某日嫌其中一块欧米茄不好看,取而弃之,李某随后拾得据为己有,这就属于对被抛弃动产的占有。

二、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这三种方式都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在一起无法分割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所有权。对于这三种情况都是新物最终由价高者得,而低价者获得赔偿。

三、拾得遗失物

对于拾得人来讲有三种情况:第一,主动返还,那么可以费用求偿且可以领取悬赏;第二,拒不返还,则无权要求费用清偿、无权领取悬赏;第三,上交政府有关部门——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

【例1】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 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无权请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费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察拾得遗失物。选项A错误,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选项B错误,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向其请求返还时,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选项C错误,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非归拾得人乙所有)。选项D正确,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故本题答案为D。

(编辑:shixiao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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