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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考点讨论(3)

2019-10-23 19:32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考点讨论(3)由华图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的内容,请关注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

3.欺诈

4.胁迫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例1·单选】小贩甲在路边叫卖:”中华香烟,10元一条.”顾客乙欣然购买.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是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合同成立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主体要适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行为无效,题干中的香烟是假烟,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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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t-wang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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