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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绑架罪的知识点剖析

2019-11-27 09:3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绑架罪的知识点剖析由华图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的内容,请关注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绑架罪在每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都是一个常考内容,今天就为大家来分析一下绑架罪。

一、概念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构成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以完成绑架行为为既遂。

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二、绑架罪知识点

1. 主体:已满 16 周岁(14——16岁不构成绑架罪,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2. 绑架罪的类型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2)出于政治性和其它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3. 以控制人质为既遂的标准,而不以勒索财物的目的或其他不法目的的实现作为标准。

三、经典示例

熊大持刀将熊二逼入山上,让熊二通知其母亲送钱赎人。熊二担心其母亲心脏病复发,遂谎称开车撞人,需要付5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熊大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型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本题中熊大的犯罪主观目的就是利用熊二母亲对熊二的安危忧虑来勒索财物,而非法拘禁和抢劫并没有体现此行为,故AC说法错误;且熊大实际控制了熊二的人身自由,故构成绑架罪,熊二的母亲不知儿子被绑架与熊大无直接关系,故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诈骗没有体现对人身自由的拘禁,故D选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选项。

做题技巧:通过这道题我们不难看出来绑架罪主要考点集中于其主观目的,通常喜欢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联系起来考查它们之间的区别。还要注意绑架罪的关键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实力控制被害人就既遂;按照刑法的规定,绑架中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不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绑架罪适用加重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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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t-wang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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