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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几项重大罪名

2020-03-09 17:39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几项重大罪名

从2020年1月20日前后,新冠肺炎疫情以极快的速度进入了我们公众视野,随之而来的除了各种医疗物资的紧缺,还伴随着一些相关犯罪案件的发生。

【案例1】

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从湖北荆州坐火车经停汉口转车回到成武县家中,11天后出现发热等症状,到医院就诊治疗期间隐瞒武汉接触史、发热史等。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2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田某某拒绝执行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病情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前后共造成37人被隔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3月1日,田某某被成武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

2020年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上饶过年。来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上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小编在此提醒大家,疫情期间,下列几个罪名需要搞清,而且对于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涉及法律考点的各位考生,这些罪名必然是重要考试热点。让我们一起来看吧~~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要考点】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重要提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强调:主观有故意,客观有危险,威胁公共安全!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重要考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实施了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客观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共同生活以外的多人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的,属于“有传播严重危险”。

【具体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者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在就诊或防疫检疫等过程中,隐瞒疫情相关接触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后,及时主动向医疗、疫情防控机构报告相关接触史、旅居史,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构成坦白、自首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

【重要提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强调:主观有故意,客观有危险!

三、妨害公务罪

【重要考点】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编辑:李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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