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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中的“物”

2020-05-02 09:41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中的“物”由华图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的内容,请关注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物权也是出现较多的知识点,想要了解物权,则必须明确什么是“物”。在考试中,关于“物”的考察方式一般较为简单,多直接判断哪些为“物”或考察物的分类。

一、物的概念

物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牛”为形旁,“勿”为声旁。本义是指杂色牛,引申指毛色、杂色,因杂色含有众多的意思,故引申为万事万物。也有说,物本义指万物,引申指具体的物品,还特指自己以外的人、事、物,多指众人。而在我们民法中“物”的定义则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一些小型可以为人利用的自然力,如水能)。故可见星星、月亮等不属于物,因为我们无法支配。

二、物的分类

1.依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

(1)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比如车、桌子、板凳等,可以移动,且无论放置何处,都不会损害其价值。

(2)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多指附着于土地上的物,如房子。

2.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划分标准:

(1)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例如母牛能够产下小牛,小牛为母牛带来的收益,则母牛为原物。

(2)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自然(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母牛产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此处注意: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

【例1】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 树上的果实

B. 母牛腹中的小牛

C. 农民在地里所种的庄稼

D. 银行存款的利息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孳息。

A项: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而树上的果实还未与果树(原物)分离,故不为孳息。A项错误,不当选。

B项: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而母牛腹中的小牛还未与母牛(原物)分离,故不为孳息。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农民在地里所种的庄稼是其劳动所得,而非土地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故不为孳息。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银行存款的利息是由于存贷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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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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