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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8-07-22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7号

    现发布《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8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和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条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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