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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3)

2008-07-22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网

    第十五条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

    前款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十八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参照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领导职数的规定确定。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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