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信用社)考试法律法规资料——商业银行法(7)
27、什么是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
28、什么是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它的期限和利率如何规定?
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定向发行的、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专项票据期限为两年,年利率1。89%,按年付息,不能流通、转让和质押。
29、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对象有何规定?
考虑到不同农村信用社之间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对选择专项票据方式的信用社,根据其产权形式[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统一法人体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分别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发行条件。即以县(市)为单位考核,考虑专项票据转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后,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零;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30、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根据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31、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哪些原则?
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3)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