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首页
微信

华图教育

微信号:huatuv

+ 关注
微博

华图教育

官方认证微博

+ 关注
登录 | 注册
你的位置:首页 > 备考技巧 > 综合应用能力 > 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检查考试复习资料(一)(5)

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检查考试复习资料(一)(5)

2012-12-07 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1、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是什么?

  答: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2、逾期缴纳罚款的处理是怎样的?

  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是什么?

  答: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4、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是指什么?

  答: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情形是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6、违规自行收缴罚款的责任追究是怎样的?

  答: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罚缴分离规定(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责任追究是怎样规定的?

  答: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姜芃)

上一篇:交通行政执法全员培训期考试试卷(B) 下一篇: 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检查考试复习资料(二)
事业单位:htshiyedanwei
想考事业单位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备考资料
每日一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