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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检查考试复习资料(四)(5)

2012-12-07 10:3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十一、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何记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答: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终处罚决定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三十二、哪类案件须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答: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十三、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4、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送达当事人

  答: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十六、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办理完毕

  答: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长不得超过6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三十七、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哪类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十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如何提出

  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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