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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检查考试复习资料(四)(7)

2012-12-07 10:3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十八、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几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几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答: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四十九、涉及哪些内容的听证可以不公开举行

  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五十、听证会按何程序进行

  答: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1、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2、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3、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4、宣布听证开始;5、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6、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裁量等进行申辩和质证;7、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案人员、证人询问;8、经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办案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9、办案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顺序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10、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征求意见;11、中止听证的,主持人应当时宣布再次进行听证的有关事宜;12、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做后陈述;13、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五十一、在何种情形下,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3、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五十二、在何种情形下,主持人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宣布中止听证:1、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2、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3、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突然解散,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5、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6、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五十三、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终止听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1、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2、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3、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4、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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