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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试试题(三)(10)

2012-12-10 11: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一)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三)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突然解散,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五)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第六十一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第六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六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书》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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