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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试试题(三)(3)

2012-12-10 11: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章 一般程序

  节立案

  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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