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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法律考点之证券法

2013-07-09 16:58      文章来源:河南华图

  信阳事业单位考试公告已经公布,华图教育公务员研究中心针对公共基础知识部分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写作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证券法

  禁止交易的行为

  一、短线交易禁止

  1、主体:董、监、高、5%股东;

  2、方式: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收益:董事会收回后,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情形除外);

  4、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股东可要求其30日内执行;否则,以自己名义起诉一一代表诉讼。

  5、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

  二、内幕交易

  1、知情人:①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监高;②由于公司职务、监管职责等可以获悉的人员;③中介服务机构(保荐、承销、证交所、登记信息等)以及其他人

  2、内幕信息:涉及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3、行为方式:买卖证券;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三、操纵市场—任何人:主要是操纵证券价格和成交量。

  1、单独或合谋,集资金优势、控股优势和信息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交易。

  3、在自己控制的帐户之间交易。

  4、其他手段。

  四、欺诈客户—证券公司以及从业人员。

  五、法人证券交易之限制: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帐户。

  六、审计为股票等买卖股票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

  一、行为要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性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批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二、责任主体

  1、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土地、房产及环保法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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