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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理论法学(1)(2)

2015-01-05 10:2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四、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二)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四)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及力。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的终止生效包括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种。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五、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某方面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功能的过程,是人们有意识地通过社会行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有着辩证的关联。法律规范不是凭空生产的,法律规范对法律关系逻辑模型及其现实化条件的设定,来源于法律规范创设主体对社会关系的认识、判断、评价和追求。法律关系通过社会主体的行为,又成为现实社会关系的一部分。

  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到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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