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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理论法学(1)(3)

2015-01-05 10:2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六、权利与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为国家的法律确认并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感和资格,具体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基于权利而给人以负担的一种约束,具体表现为义务人基于权利人的权利而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

  一般地说,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两者的统一关系可以概括为:(1)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共同客体为指向,客体的同一性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重要表现;(2)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义务的履行是权利实现的保证;(3)权利以不滥用为限,不超出法律允许折范围是权利人的义务;义务的履行也以法律限定的范围为限,法不限制即自由;(4)现代民主社会中,从总体上说,不存在绝对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任何法律主体都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体。

  七、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一国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直接构成。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基本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社会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应该承受的合法负担,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发生拘束力的逻辑结果之一。

  法律责任的生产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二是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

  法律实践中,确定一项具体的法律责任是否存在的过程,称为“归责”,这一过程需要考虑的要素,称为“归责要素”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一项法律责任是否成立或者应该承担的大小程度:

  第一,责任主体,即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或机构。没有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无从落实,因此责任主体的存在是成立一项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二,责任标的,又称“责任客体”,即法律责任所指向的对象,通常指受到损害的权益、法律关系或法律秩序。没有受损,就没有承担责任的依据,因此责任标的也是成立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三,法律事实,即直接导致法律责任产生的行为和事件,包括导致受损实际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包括受损事实本身。法律事实也是责任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四,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由于两个原因,主观过错不一定是成立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一是在事件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不存在过错问题;二是有的法律规定了无过错归责原则或公平原则,这两个原则通常不考虑主观过错问题。按照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状态,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第五,因果联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包括积极实现和消极实现两种方式。前者指责任的内容转化为现实,后者主要指免责,即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而使法律责任关系消灭,责任内容并没有变为现实。积极实现的方式通常有实施惩罚(如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获得赔偿或补偿、强制(强制戒毒、强制划拨、拘传)等,消极实现的方式主要有判决、裁定免责,失效免责,协议免责,责任主体消亡免责等。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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