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委会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一)(3)
71、黄河大的支流是渭河,下游为弯曲性平原河道。
72、1958年7月17日 黄河花园口出现22300 m/s3洪峰,这是自建国以来黄河水文记载发生的大洪水。
73、1999年10月25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下闸蓄水。
74、黄委党组按照水利部提出的治水新思路,坚持以信息化推动治黄现代化,于2001年7月25日提出建设“数字黄河”工程。
75、“数字黄河”工程总体框架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应用服务平台、应用系统以及标准规范体系和工程保障体系等。
76、“数字黄河”工程中的应用系统主要包括6方面建设内容。
77、“数字黄河”工程中采用的3S技术指的是RS、GIS、GPS。
78、目前,已建成的黄河超级计算中心高性能计算平台的浮点运算速度达3840亿次,为我委气象水文预报、下游水沙过程演进模拟运算等提供了支撑。
79、为安全高效地存储“数字黄河”工程各类数据,建设了分布式的数据存储管理体系。该体系包含黄河数据中心及7个数据分中心。
80、“数字黄河”工程服务功能的高层次的应用是决策支持。
81、“数字水调”建设的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了五级远程监控系统的分布式应用和一体化管理。
82、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83、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84、我委水利前期和科研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制度。
85、《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前期及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每个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开展期内,多可以担任两个项目的负责人。
86、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我委上报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
87、水沙调控体系主要由已建的干流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小浪底和支流陆浑、故县以及拟议中的干流碛口、古贤、黑山峡河段工程和支流上河口村、东庄等控制性骨干工程组成。
88、《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中黄河下游堤防设防标准为防御花园口22000m3/s 洪水标准。
8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90、《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91、《水法》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92、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93、实践证明,在黄河堤防加固中,放淤固堤优点为明显,既可以提高堤防的整体稳定性,又有一定的疏浚减淤作用,同时对改善生态环境十分有利。
94、南水北调工程应以“三先三后”原则为指导: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
95、《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近期目标,到2015年,初步建成黄河防洪减淤体系。
96、《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远期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黄河下游水沙调控体系,防止河床抬高,维持下游中水河槽稳定,局部河段初步形成“相对地下河”雏形,基本控制下游游荡性河段河势。
97、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98、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99、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100、水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01、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并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102、水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
103、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
10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105、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受委托组织签署委托书。
106、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
107、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由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108、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109、世界水日为每年的3月22日。
110、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全球人均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
11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112、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1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
114、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须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1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16、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117、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118、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119、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20、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