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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刑事强制措施类型(2)

2018-08-15 14:00      文章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拘留

  适用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决定机关:公、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法、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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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htshiyed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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