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送达种类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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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种类
1.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人的签收,也属于直接送达。
(1)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法院但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法院直接送达的地点不限于当事人住所: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3)离婚诉讼中不能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其虽然是成年家属.但不具有作为直接送达接受主体的资格。
(4)法院在定期宜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2.留置送达
(1)适用条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文书。
(2)留置送达的实现方式。
※传统方式: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2012年新增的留置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6条):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 电子送达
(1)《民事诉讼法》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电子送达适用的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3)适用前提:受送达人同意。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均不可适用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的媒介: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
※电子送达时送达回证的取得和送达日期的确定: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4.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一般适用于那些受送达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居住,或者由于受送达人的某种特殊原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形。
(1)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委托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 0日内代为送达。
(2)受委托主体只能是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
5.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转交送达
三种情形(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