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管理制度(5)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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