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6000题_易错题·第二章 法律·巩固提升训练四

事业单位相关推荐
易错题·第二章 法律·巩固提升训练四 答案速览
一、单项选择题
1-10 ACCAA CDDBB 11-20 CBCBA DCADC
21-30 DCCAB BBBBC 31 A  
二、多项选择题
1-10 ABC,AD AB,ACD BC,ABCD AC,BCD ABCD,AC
11 AB        
三、判断题
1-5 √×√√√        
四、材料分析题
1-10 DBBDA BCCBC      

一、单项选择题

1. A [解析] 根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本题中蔡某制作假的房产证并获利20多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蔡某不知房产证的真正用途,没有参与诈骗,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因此,选择A选项。

2.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A项:“甲行为仅构成盗窃罪”表述错误,甲用木棍将乙打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应数罪并罚。A项错误。B项:“甲没有盗窃财物,故仅构成故意伤害罪”表述错误,甲以行窃为目的进入卧室,无论有没有拿走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入户盗窃。B项错误。C项:本案中的甲以行窃为目的进入卧室,无论有没有拿走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入户盗窃,又用木棍将乙打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此时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应当先分别定罪,然后数罪并罚。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C项正确。D项:“甲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表述错误,甲以行窃为目的进入卧室,就需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D项错误。因此,选择C选项。

3. C [解析] A项: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吴某因没有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表述错误,吴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江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已构成“胁迫他人违法”,应从重处罚。A项错误。B项: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3)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江某因被逼迫威胁,不构成盗窃”表述错误,江某行为构成偷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B项错误。C项: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题干,吴某教唆江某偷窃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行为。C项正确。D项:对于吴某应从重处罚,对于江某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D选项的表述将两者处罚倒置。D项错误。因此,选择C选项。

4. A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乙约定一起去抢银行”已经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之后“到约定时间甲未去,乙抢得30万元”,虽然甲未参加抢的行为,但是甲乙已经形成的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仍然存在,甲对乙的行为仍然存在心理上的帮助作用,共犯联系仍未切断,且在共同犯罪中,共犯的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所以甲和乙仍然构成共同犯罪。A项符合题意,因此当选。B项:甲与乙积怨已深,指使丙强奸乙,但丙并未听从甲的指使,此案中甲和丙并未形成共同强奸乙的意思联络,也就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此案甲和丙不构成共同犯罪。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要求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题干中“15岁的中学生”对于“盗窃”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所以,甲教唆一个15岁的中学生盗窃财物并平分不能构成共同犯罪。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D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根据题干中“张三和李四约定去教训王五”可知,两人对王五具有“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成立共同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但是“不料张三和王五有仇,在教训过程中张三故意将王五打死”。张三打死王五的行为属于张三的个人行为,不包含在张三和李四共同伤害的故意之内,所以“张三打死王五”不属于两者的共同犯罪。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因此,选择A选项。

5. A [解析]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乙在向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之前或者之后均未约定在其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应向其支付财物,而是在乙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A项错误,但符合题意。B、C、D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以得知B、C、D项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犯罪。B、C、D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因此,选择A选项。

6. C [解析] A项: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行为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价和供求关系原则,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该董事只是提前购入,未制造假象引诱他人。A项错误。B项:该董事长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罪,“合法股票交易”表述错误。B项错误。C项: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董事行为符合内幕交易,且不合法。C项正确。D项: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获利的行为。欺诈客户必然造成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最终将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题干未体现该董事欺诈客户这种行为,D项错误。因此,选择C选项。

7. D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350条,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少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择D选项。

8. D [解析] A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为故意伤害罪。李某的主观目的是杨某与其和好,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伤害杨某弟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B项: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持械伤人罪。B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题干中李某劫持杨某弟弟并不是为了侵犯杨某弟弟的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劫持杨某的弟弟作为人质,已经构成绑架罪。D项符合题意,当选。因此,选择D选项。

9. B [解析] A项: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B项: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甲将孩子(婴幼儿)锁在家中,自己外出游玩一周,属于将被害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杀害被害人的意图十分明显,所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项符合题意,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因此,选择B选项。

10. B [解析] A项:关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受害人乙虽然并未因甲的“猛击”行为死亡,但却因甲的“毁尸灭迹”的行为而死亡,已经犯罪得逞,不属于犯罪未遂。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甲打晕乙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犯罪,虽然乙并未因甲的“猛击”行为死亡,但却因甲的后续行为而死亡。整件事情中,甲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乙的死亡结果的出现,而客观上乙也确因甲的行为而死亡,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均已出现,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C项:关于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甲的行为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23条、《刑法》第15条可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既遂。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因此,选择B选项。

11.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乙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甲施行,乙对不法侵害人甲的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乙导致丙长时间被勒,短时窒息造成脑瘫。因此乙为故意犯罪。A、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C项符合题意,当选。B项:关于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生命法益而言,牺牲某人保护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构成故意犯罪。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因此,选择C选项。

12. B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以占为己有为目的,挪用公款不是,题干中何某和蔡某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贪污罪,A项不符合题意,排除。B项:根据《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题中何某和蔡某系银行营业所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业主刘某个人账户空存24万元,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题中刘某是使用人,所以刘某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项符合题意,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何某和蔡某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而是挪用公款罪,刘某构成共同犯罪。C项不符合题意,排除。D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而不是构成虚假出资罪,D项不符合题意,排除。因此,选择B选项。

13. C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B项: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B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不符合自然人的定义,因此非法致妇女堕胎的行为不构成对胎儿的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构成对妇女的故意伤害罪。C项错误,但符合题意,因此当选。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D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因此,选择C选项。

14. B [解析] A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条文虽然言简意赅但是内涵丰富:①二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同时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②共同意思联络;③主观上为故意。根据题干中“某乙明知是甲盗窃的赃物”并且帮助销售,可推知乙对甲的盗窃行为并未参与,所以乙和甲对于盗窃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对于乙而言,只能成立单独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B项正确。C、D项:根据题干中“某乙明知是甲盗窃的赃物”并且帮助销售,可推知乙对甲的盗窃行为并未参与,所以乙和甲对于盗窃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乙是主犯还是从犯的问题。C、D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15. A [解析] A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题干中的王某为村委会主任,属于贪污罪的主体之一,但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去窃取、侵吞村民补偿款,而是无意碰见出纳抽屉没关而进行的盗窃。所以不构成贪污罪。B项错误。C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与题干无关,C项错误。D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与题干无关,D项错误。因此,选择A选项。

16. D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题目中,陈某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且造成了法益的侵害。此时陈某已经超越了准备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题目中,陈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且发生了损害结果,并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构成犯罪未遂。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陈某是在抢到钱包,即犯罪行为结束后,将钱包送还行人,其送还钱包的行为属于事后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不构成犯罪中止。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题目中,陈某已经抢到钱包,即构成了抢劫罪既遂,其事后归还钱包的行为并不影响抢劫罪既遂的认定。D项正确。因此,选择D选项。

17.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硼砂,或称四硼酸钠,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硼砂具有广泛的用途,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是生产药的原材料,也是具有危险毒性的化工原料,食用一定数量的硼砂会导致中毒。个别不法人员将硼砂掺入粽子,用以改善粽子的外观和口感,使其外观饱满、颜色鲜亮、不粘粽叶、手感滑爽。我国从1992年已经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添加硼砂不是伪劣商品也不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而是属于有毒食品。因此,选择C选项。

18. A [解析] A项: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五个罪名。根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恶意透支信用卡属于金融诈骗行为。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D项错误。因此,选择A选项。

19. D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赵某主观上既不是直接故意,也不是间接故意,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赵某主观上既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属于过失杀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赵某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题中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造成孙某死亡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项正确。因此,选择D选项。

20. C [解析] A项:甲和乙是共同犯罪,要构成自首,行为人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所有同案犯犯本案的情况。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根据《刑法》第68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因此甲不构成自首而构成立功,因为其向公安机关反映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不是本案的犯罪事实。A项错误。B项:甲和乙是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要构成自首,行为人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所有同案犯犯本案的情况,而B项中,甲未提及乙,因此甲不构成自首。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构成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如果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C项甲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属于自首。D项:甲虽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没有自动投案,因此不构成自首。D项错误。因此,选择C选项。

21. D [解析] A项:过失杀人罪又称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刑法规定,犯过失杀人罪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才负刑事责任。②犯罪的直接客体必须是他人的生命。③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④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他人死亡,则不构成本罪。在认定本罪时,要划清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界限。题干中贾某的死亡并不是由贾某的过失造成的,贾某不构成过失杀人罪。A项错误。B项: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①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②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③主观上具有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④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题干中贾某撞到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表皮破裂也不属于重伤。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田某被撞后只是腿部表皮破裂,不构成交通肇事罪。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题干中贾某撞伤田某,送到医院治疗,但无法预见到田某因护士失职而死亡。贾某撞伤田某并送其至医院的行为对于田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D项正确。因此,选择D选项。

22.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A项:谢某与吴某共同计划实施抢劫行为,吴某实施犯罪行为后,谢某进行接应,谢某与吴某属于共同犯罪。故谢某虽未亲自实施抢劫行为,但仍构成抢劫罪既遂。A项错误。B项:谢某与吴某共同计划实施抢劫罪,两人均存在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二人的行为分工不同,但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抢劫罪既遂。谢某应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B项错误。C项:吴某与谢某共同计划实行抢劫犯罪,吴某持刀抢劫,谢某进行接应,两人均为抢劫罪的共犯,属于共同抢劫的行为。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由吴某实施抢劫,谢某接应。所以吴某是主犯,谢某是从犯。按照法条规定,谢某作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主犯却并没有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所以吴某应当从重处罚说法错误。D项错误。因此,选择C选项。

23. C [解析] 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A项与题意不符,排除。B项:根据《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项与题意不符,排除。C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绑架指行为人控制人质,人质也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在勒索型绑架犯罪中,犯罪既遂与否的实质标准是看绑架行为是否实施。由此可知,甲持刀胁迫乙并以其为人质勒索钱财,其行为构成了绑架罪。D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2款,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因此,选择C选项。

24. A [解析]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有杀乙的故意,丙身为乙的继母,对乙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她在看到甲下毒后没有阻止,具有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所以,甲和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A项正确,当选。B、D项均为干扰项,不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丙身为乙的继母,对乙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构成包庇罪,C项错误,不当选。因此,选择A选项。

25. B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99条第1、4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A项中法官李某只构成一种犯罪。A项错误。B项: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公务员陈某挪用公款给张某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D项中马某的行为只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26. B [解析] A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题干中为索取“青春损失费”等扣押他人,向第三者勒索的,在被社会所容忍的范围内索取合理补偿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如果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性的财物时,应按照绑架罪处理。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B项: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2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索取“青春损失费”等扣押他人,向第三者勒索的,在被社会所容忍的范围内索取合理补偿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如果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性的财物时,应按照绑架罪处理。此时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绑架罪。B项符合题意,因此当选。C项: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题干中,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性的财物时,应按照绑架罪处理。此时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绑架罪。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D项:题干中,为索取“青春损失费”等扣押他人,向第三者勒索的,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性的财物已经构成绑架罪,不属于属民事纠纷。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因此,选择B选项。

27. B [解析]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表明,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犯罪人归案,就是指犯罪分子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形。A项中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已经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故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以“自首”论。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B项正确。C项:①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②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③根据《刑法》第265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C项中丙盗窃现金5万元被抓获,构成盗窃罪。在羁押期间,丙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仍属于盗窃罪。并不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构成自首。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68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丁某不属于自首,属于立功。D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28. B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山区农民甲的行为危害性不是很大,认定为抢劫罪会太重。A项错误。B项: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作为抢劫论处。山区农民甲因女婿外遇而纠集一帮亲属到亲家家里闹事,砸坏家里的东西,拉走部分粮食符合上述描述,且根据一般实例,认定为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报复行为比较合理。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68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农民甲因女婿有外遇,于是纠集一帮亲属到亲家家里闹事,砸坏家里的东西,拉走部分粮食属于抢劫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危害不大,不构成抢劫罪,属于家庭纠纷,而不是聚众哄抢罪。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农民甲因女婿有外遇,于是纠集一帮亲属到亲家家里闹事,砸坏家里的东西,拉走部分粮食属于以占有为目的,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毁坏财物为目的的犯罪故意。D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29. B [解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主要是强调收买行为,而且收买的目的不能为了出卖,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则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而且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免除。A项: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王小妹犯拐卖妇女罪”说法正确,A项排除。B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张某买来潘某以夫妻关系相处,没有出卖的目的,张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并非拐卖妇女罪。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未阻碍解救盘某妹,可以从轻处罚,但是仍应承担刑事责任。C项说法正确,排除。D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6条,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D项说法正确,排除。因此,选择B选项。

30. C [解析] A项: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题干中盗墓贼并未有乘人不备,夺取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A项错误。B项: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并不存在单位主体,故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题干中从尸体中取出玉蝉,女尸灰飞烟灭,符合法律规定的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C项正确。因此,选择C选项。

31. A [解析] 关于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金某以谎称吸纳投资,骗取巨额现金,携款逃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集资诈骗罪。A项符合题意,因此当选。B项:关于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金某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C项:关于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某没有敲诈勒索行为。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D项:关于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犯罪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金某并没有侵害经济合同管理秩序,不属于合同诈骗罪。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因此,选择A选项。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 [解析] A项:甲教唆乙的罪行是抢夺,但乙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因为自身的原因,使自身行为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所以,甲乙只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即甲只构成抢夺罪。A项正确,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乙在抢夺得手后,将追赶过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使用了暴力。因此,乙构成抢劫罪。B项正确,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C项正确,当选。D项:甲乙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D项错误,排除。因此,选择ABC选项。

2. A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中,刑罚不当可以改判,但不能加重刑罚,故二审法院应判盗窃罪维持原判,抢劫罪改判为7年。A、D项正确,当选。因此,选择AD选项。

3. AB [解析] A、B项: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A项“国有控股企业出纳李某”、B项“中国有高速公路公司收费站收费员陈某”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以贪污罪论。A、B项符合题意,当选。C项:程某窃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产并不是利用其自身职务上的便利,不符合法条要求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条件,所以不会构成贪污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程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C项错误,不当选。D项:郑某为一家私营企业的财务主管,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不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郑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错误,不当选。因此,选择AB选项。

4. ACD [解析] A、C项:根据《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由法条可知,犯罪时不满18岁的甲不可能被判处死刑;81岁的丙,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有可能判处死刑。A、C项错误,但符合题意,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乙审判时怀孕,不能被判处死刑。B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由法条可知,死刑审核不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D项错误,但符合题意,当选。因此,选择ACD选项。

5. BC [解析] A项: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酒店门前的停车场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A项正确,但与题意不符,不当选。B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不论行驶距离长短,就是实施了驾驶行为。故只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内,即便是酒后挪车也算酒驾。B项错误,但与题意相符,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题干中杨某酒后挪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C项错误,但与题意相符,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题干中杨某倒车时不慎撞到后方车辆,受损车辆修复价格为500元,未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项正确,但与题意不符,不当选。因此,选择BC选项。

6. ABCD [解析] A项: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定罪、处罚都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A项正确。B项: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B项正确。C项: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C项正确。D项: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D项正确。因此,选择ABCD选项。

7. AC [解析] A项: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本题中甲破坏滑雪板与乙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乙的死亡是遭遇雪崩造成的。A项正确。B项:故意杀人罪既遂是指犯罪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最终犯罪得逞,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本题中甲着手实施了破坏滑雪板的行为,但乙的死亡并不是甲的行为导致的,主观上甲的犯罪并没有得逞,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错误。C项:故意杀人未遂是指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题中甲着手实施了破坏滑雪板的行为,想剥夺乙的生命,但乙的死亡并不是甲的行为导致的,甲的犯罪并没有得逞,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项正确。D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本题中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属于意外事件。D项错误。因此,选择AC选项。

8. BCD [解析] A项: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所以,继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而不属于处断的一罪。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法定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而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刑法直接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它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B、C、D项:处断的一罪,刑法概念,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而触犯了同一罪名。这类犯罪,从形式上看虽有两个以上独立犯罪行为,但因其是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将其作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B、C、D项符合题意,当选。因此,选择BCD选项。

9. ABCD [解析]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A项: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甲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抢劫过程中持刀的行为是其行使暴力的结果,构成抢劫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A项符合题意。B项: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乙强奸中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轻伤,不实行数罪并罚。B项符合题意。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此处刑讯逼供导致轻伤仍属于刑讯逼供罪,不实行数罪并罚。C项符合题意。D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263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此处转化为抢劫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符合题意。因此,选择ABCD选项。

10. AC [解析] A、C项: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李某欲强奸属于强奸罪。女子强烈反抗挣脱逃跑中不慎掉入水池,李某看到后没有实行救援而是逃跑,最后此女淹死。李某由于先前行为而引起的不作为犯罪属于故意杀人罪。A、C项符合题意,当选。B项: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题中李某对于此女的死亡结果是故意而不是过失。B项不符合题意,排除。D项: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题中李某没有故意伤害此女的行为。D项不符合题意,排除。因此,选择AC选项。

11. AB [解析] A项:依照《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要件有:①犯罪主体两人以上且都符合刑法规定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③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甲乙共谋到丙家抢劫属于共同犯罪。A项正确。B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乙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入户盗窃的行为,且盗窃既遂。B项正确。C、D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案中,甲乙虽共谋到丙家抢劫,但丙不在家,故并未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而是趁丙家的保险柜没有上锁,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里面的10万元现金,成立盗窃罪既遂,抢劫罪不成立。C、D项错误。因此,选择AB选项。

三、判断题

1. √ [解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母体内尚未出生的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人,因而使其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婴儿是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人,故溺婴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本题正确。

2. ×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所以本题应该是按照抢劫罪从重处罚。因此,本题错误。

3. √ [解析]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与采用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因此,爆炸罪与采用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之间的区别是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本题正确。

4. √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两种行为之间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它们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因此,本题正确。

5. √ [解析] 根据《刑法》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上述规定,有权进行告诉的有三种人:(1)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可以告诉,“受强制”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绑、拘禁等。“威吓”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3)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因此,本题正确。

四、材料分析题

1. D [解析]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某侵吞财物和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因此,选择D选项。

2.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题干中,张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身份和职务之便,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因此,选择B选项。

3. B [解析] 题干中,在李某的策划下,李某与张某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了该子公司的财物50万元,所以李某起决定作用,根据《刑法》第382条,以李某所犯罪名定罪处罚,构成贪污罪。因此,选择B选项。

4. 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题干中李某私自挪用公款2个月后将公款归还,未超过3个月的时间限制,所以不构成犯罪。因此,选择D选项。

5. A [解析] 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李某收受张某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此,选择A选项。

6. 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该法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本案而言,本案并非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以及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但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B项应选。

7.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项应选。

8. C [解析] 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A、B、D项均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甲杀了乙的主要事实。故选C。

9. B [解析]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选B。

10. C [解析]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排除A、B项。《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排除D项。故选C。

公众号粉丝专享礼

① 扫码关注【华图事业单位考试】微信公众号

② 私信回复【时政周报】领取时政每周讲义+模拟题

③ 私信回复【公基珍题】领取公基50套历年试题

扫码关注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