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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2)

2008-08-21 00:00      文章来源:人事部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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