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2)
2008-08-21 00:00      文章来源:人事部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