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首页
微信

华图教育

微信号:huatuv

+ 关注
微博

华图教育

官方认证微博

+ 关注
登录 | 注册
你的位置:首页 > 报考指导 > 政策法规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4)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4)

2008-08-21 00:00      文章来源:人事部

    第十九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二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编辑:姜芃)

上一篇:我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下一篇: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
事业单位:htshiyedanwei
想考事业单位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备考资料
每日一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