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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3)

2008-08-21 00:00      文章来源:人事部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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