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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3)

2009-03-26 00:00      文章来源:人事部网站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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